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志愿者隊伍建設,促進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社會文化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為本會組織開展的各公益慈善活動及其相關事項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 基金會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1、熱心社會文化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
2、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3、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4、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的相關規定。
5、合法注冊,正常運營,且無劣跡的志愿者服務組織。
第二章 領域與形式
第四條 志愿者服務領域。包括:本會各主題公益、慈善活動,中外合作公益、慈善活動,文化社會應急救助等事項。
第五條 志愿者服務形式。包括:行政、法律服務、活動文案、禮儀接待、會務服務、后勤保障、宣傳設計、藝術表演、心理撫慰等社會公益事宜。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1、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2、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3、獲得志愿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4、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5、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中,及時提出需要幫助解決的問題。
6、對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
7、獲得基金會出具參加志愿服務的證明。
8、獲得隱私保護權。
第七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志愿者組織及本會的相關規定。
2、向本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個人信息。
3、履行志愿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愿服務。
4、自覺維護基金會和志愿者本人的形象、聲譽,以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5、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6、保守在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所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7、不得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章 加入與退出
第八條 基金會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請。
第九條 基金會對在活動過程中表現出色、服務良好的志愿者,給予鼓勵、表彰。
1、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或社區,在本會網站進行宣傳、推介,并頒發榮譽證書。
2、為在校生志愿者提供實習鑒定,向人才交流中心等機構推薦,進入人才市場。
3、表現優秀的志愿者,優先給予赴海外參加國際公益、慈善交流活動的機會,亦可經雙向選擇,成為本會常設項目活動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開展醫療康復、照料護理、教育培訓、社會工作等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和規程。基金會招募志愿者開展具有專門技能的慈善服務,應當根據需要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基金會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基金會根據需要可以與志愿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服務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安排志愿者從事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為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基金會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 基金會對不履行志愿服務協議書條款的,或者因其個人行為對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注冊資格的措施。
第十五條 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給基金會或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擔。志愿者在服務期間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在關愛基金會。
本制度由關愛基金會第一屆第十四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