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
新聞發言人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關愛基金會”)和社會的溝通聯系,做好關愛基金會新聞輿論工作,加強關愛基金會的信息公開,樹立關愛基金會的良好社會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以及《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基本原則
新聞發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堅持新聞發布工作服從服務于基金會的工作大局;
(三)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四)堅持實事求是,新聞發布的內容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公正。
第二條 新聞發言人的設立
基金會設立首席新聞發言人 1 名,由理事會成員秘書長擔任;新聞發言人2名,由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擔任;新聞助理1名,由發展部傳播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由理事會任命。新聞發言人應當講黨性、講政治、有擔當,并且滿足以下條件:
(一)政治可靠,了解黨和國家大政方針;
(二)熟悉基金會相關的規章制度的要求,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
(三)業務精通,熟悉項目和機構運作,熟悉行業發展整體情況;
(四)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語言表達,溝通能力。
第三條 新聞發言人應當主動學習專業理論、模擬發布演練、輿情應對實戰,不斷增強新聞發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釋疑解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確保機構新聞信息發布、回應社會關切主動、及時、準確、權威。
第四條 新聞發言人的基本職責:
(一)負責機構的新聞發布工作;
(二)主持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采訪,回答有關提問,就基金會工作的有關事項進行說明。必要時可邀請機構其他負責人列席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并接受記者采訪。
第五條 新聞發布工作原則
(一)信息公開原則:新聞發布的內容以法定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二)真實性原則:新聞發布工作應尊重事實、實事求是,同時應尊重新聞規律,做好新聞策劃,體現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
(三)實施歸口管理:發展部負責受理新聞媒體對基金會的釆訪申請,協調基金會領導及新聞發言人接受采訪。基金會工作人員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釆訪,給機構帶來負面影響和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四)積極主動原則:應及時、主動發布信息,積極回應公眾質疑,澄清事實,答疑解惑,主動引導輿論,維護和諧穩定輿論環境。
第六條 新聞發布方式
(一)通過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氣會發布新聞信息;
(二)通過互聯網(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發布新聞信息;
(三)通過書面形式發布新聞通稿;
(四)通過接受記者采訪、向新聞界發表談話發布新聞信息。
第七條 新聞發布會的內容包括:
(一)常規信息:基金會依法開展的各項業務工作信息;
(二)重大活動: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媒體集中關注的基金會發起、主辦或承辦的大型活動;
(三)社會熱點:屬于基金會職責范圍內應公開說明情況的社會公眾已經或有可能關注的事件、話題;
(四)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公共危機等突發性事件信息發布,包括事件基本情況、基金會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
(五)在年報、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進一步解釋和說明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
第八條 新聞發布會的程序
(一)根據發布內容的特點,確定新聞發布會主題;
(二)制定新聞發布會方案,明確新聞發言人、發布內容、責任部門以及發布對象等各項工作安排;
(三)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按照方案,認真研究相關背景材料,準備新聞發布材料,草擬新聞發布稿;
(四)秘書處配合機構相關部門做好與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的通知,以及會場安排、會議簽到、發布材料的印制和分發、會場秩序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五)發布會翌日,秘書處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及時收集新聞發布會相關材料,并整理歸檔,同時報理事長審閱;
第九條 新聞發布稿,一般不超過三千字,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包括以下內容:
(一)背景材料,介紹與發布會內容有關的情況,為新聞發布稿的補充材料;
(二)答問預案,根據境內外媒體近期內對本委工作所關注的、在發布會上可能被問及的問題,準備簡短答問預案;
(三)主持詞,介紹發布會主題、簡要背景、發布人、議程等內容;
(四)其他宣傳材料。
第十條 基金會各部門,應當全力配合新聞發言人的工作,新聞發言人需要的基金會各項目、財務等信息應當準確無誤的提供。
第十一條 秘書處應當審查發言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權威。甄別信息是否屬于保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未經允許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二條 對于基金會重大項目信息,熱點事件,除新聞發言人外,其他人員不得代表機構接受外界采訪,以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
第十三條 基金會秘書處應當及時收集和整理新聞發布會后的輿情反應,做好相關報道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及時把握輿情動向。
第十四條 對于未經授權以基金會名義擅自發布新聞信息,蓄意封鎖信息,違反保密義務,導致嚴重后果的,基金會對相關責任人應當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2021年6月8日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