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
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工作,保護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制定《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信息公開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遵循主動公開并及時準確、方便獲取、規范有序的原則,披露應該公開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條 基金會信息在基金會官方網站進行公開,也在民政部門規定統一信息公開。同時也采取多種方式實施,包括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媒體等平臺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
第二章 信息公開范圍
第四條 基金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金會的基本信息,包括經民政部門審核章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辦公地點等登記信息;包括捐贈途徑、基金會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公布以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包括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秘書長等。
(三)年度工作報告,包括黨建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
(四)基金會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五)基金會工作動態,包括對外合作、公開募捐活動、項目開展、公益資助等。
(六)慈善信托有關情況。
(七)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八)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九)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十)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按年度公開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報酬金額公布序號及金額。
第五條 基金會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同時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線上募捐活動,應將募捐方案依法備案取得備案號三個工作日內在民政部門統一或指定的互聯網募捐平臺上發布募捐方案,同時在基金會的官網、官微、官博等媒體上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在官網等平臺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第七條 基金會應當定期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第八條 基金會發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內,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 重大資產變動;
(二) 重大投資;
(三) 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四) 基金會發生《章程》變更。
前款中規定的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基金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基金會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
第九條 基金會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 30 日內,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一) 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二) 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三) 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四) 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五) 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六) 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十條 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應在專項基金設立30日內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臺進行備案,并在基金會官網等媒體公開該專項基金的設立信息、業務范圍、開展募捐情況和公益資助項目等信息。每年3月31日前公開專項基金的財務信息、開展的募捐信息、公益資助項目的業務開展進度信息及執行情況。該專項基金結束30日內公開終止信息、專項財務收支情況、業務開展結果、剩余財務或資金處理情況等信息。專項基金公開信息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公開。
第十一條 基金會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會面對公眾的質疑,基金會應及時、準確、完整回答公眾質疑的問題。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第十四條 基金會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五條 下列信息資料,不予公開:
(一)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
(二) 涉及知識產權的。
(三) 階段性信息:尚未最終商定的交流及談判信息等。
(四) 內部工作信息:內部通訊及個人意見或建議等。
(五) 未經審計的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對外公開。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六條 基金會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專員,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秘書處負責對所有需公開信息進行統一管理,定期檢查各部門負責管理并已經公開的信息,必要時向各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制作信息公開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七條 基金會各部門負責保存、整理和上報其在工作中產生的各類信息,未經基金會秘書處分管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公開信息。
第十八條 信息一經公開,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報基金會秘書處分管領導批準后重新公開,并說明更改理由,同時聲明原公開信息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