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來源: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2-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部治理和監督運行機制,調動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激發基金會活力,推動基金會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 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廣東省基金會法人治理結構與治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及《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述職要求
第二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內每年須在理事會上述職一次。
第三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的主要內容:
(一)個人履行職責以及完成工作計劃(目標)的情況。
(二)帶領理事會執行本會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的情況。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教訓,以及任期內的工作打算。
第四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的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職報告要形成書面材料,內容詳實,注重實事求是。
(二)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章 責任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須經理事成員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指標另行規定。
第六條 法定代表人述職報告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章 附則
第七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八條 本制度自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