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關愛基金會)捐贈活動,加強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關愛基金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慈善捐贈活動。
第三條 關愛基金會接受的捐贈資金和物資需用于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捐贈財產的使用應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二章 接受捐贈
第四條 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資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關愛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與捐贈人明確權利義務,并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約定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捐贈人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六條 嚴格按照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用于符合關愛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可在公開媒體上公示后,用于與原捐贈用途相近的慈善目的。
第七條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關愛基金會。如不能按時履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簽訂補充合同。關愛基金會有權依法要求捐贈方交付捐贈資金和物資,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八條 關愛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九條 對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捐贈方可憑上述捐贈憑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關愛基金會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當以其公允價值進行人民幣折算,由捐贈人提供其公允價值的合法有效證明。實物形式捐贈的價值認定及入賬依據、入庫流程按照關愛基金會物資捐贈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章 捐贈資金和物資使用
第十一條 關愛基金會接受的捐贈財產應當全部納入集中統一管理,確認捐贈財產價值,區分限定性收入/資產和非限定性收入/資產,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 捐贈人指定用途的捐贈財產在慈善項目完成后有剩余的,按捐贈協議處理;捐贈協議未明確結余資金用途的,應與捐贈人協商一致,提出解決意見。因客觀原因無法聯系到捐贈人的,可向社會公開后用于與原捐贈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目的。
第十三條 對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關愛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四條 捐贈方有權查詢捐贈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方的查詢,關愛基金會或受益方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答復或者告知在基金會網站上查詢。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接受使用捐贈資金、物資的情況,定期在關愛基金會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捐贈內容、資金日期、捐贈人名稱、物資種類、質量、數量、金額、去向、用途等。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關愛基金會應建立捐贈財產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等制度,規范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同時接受捐贈方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在檢查監督捐贈資金和物資使用的過程中,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拖延支付或弄虛作假等問題時,關愛基金會要立即會同有關方面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關愛基金會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資金和物資造成重大損失的,關愛基金會將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交相關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如有對受益單位或個人進行舉報的情況發生,關愛基金會要及時查清原因,嚴肅處理,處理結果予以公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經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屆第三十三次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