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深圳關愛行動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財政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基金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捐贈票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四條 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制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校驗碼、開票日期、二維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元)、金額合計(大寫)/(小寫)、備注、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復核人、收款人等。捐贈票據名稱為:廣東省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電子)。
第五條 基金會按照自愿和無償原則依法接受捐贈的,應當開具捐贈票據。
第六條 基金會收到捐贈后,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接受現金捐贈,收取的現金應及時開具捐贈票據。
(二)接受非現金損贈,應當在實際收到并確認公允價值后開具捐贈票據。
(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七條 下列行為,不得作為捐贈收入,且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收入,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
(六)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
(七)接受的捐贈不具有公益性的;
(八)基金會形成的交換交易收入;
(九)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捐贈票據的領購
第八條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由基金會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深圳市財政局申領。
第四章 捐贈票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九條 基金會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財政部門的要求開具捐贈票據。
第十條 基金會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一條 基金會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捐贈票據。
第十二條 如因業務需要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需經手人填寫《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借出票據申請表》,出具與發票內容一致的捐款協議書,并由基金會財務總監根據協議內容簽字認可,然后憑借以上手續到財務開具捐贈發票。
第十三條 基金會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捐贈票據,不得將捐贈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十四條 基金會財務部門設置管理臺賬,由專人負責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登記與保管,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捐贈票據的領購、使用、作廢、結存以及接受捐贈和捐贈收入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妥善保管己開具的捐贈票據,票據電子版保存期限為5年。
第十六條 在基金會撤銷、改組、合并時,或在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基金會己使用的捐贈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贈票據登記造冊,并交送財政部門統一核銷、過戶或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基金會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經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屆第三十三次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