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章程,為保證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保基金會關聯交易不損害基金會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的關聯交易,是指基金會和具有關聯關系的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 基金會關聯關系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平等、自愿、有償、等價的原則;
(三)基金會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合法權益;
(四)基金會做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必要的可以聘請專業的財務、法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范圍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關聯關系,是指基金會的發起人、理事、監事主要來源單位、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以及其他與基金會之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與基金會之間的關系。
第五條 關聯人具體包括:具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六條 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會的發起人、基金會的理事、監事、專項基金的負責人、總監以上職務的工作人員等,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第七條 關聯關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具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八條 本制度所指的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出資購買或向基金會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二)向基金會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勞的勞務;提供或接受捐贈;
(三)有償代理、租賃;
(四)基金會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五)委托關聯方為基金會提供保值增值業務;
(六) 授權許可協議。
第九條 本制度禁止由基金會向關聯方提供擔保。
第三章 關聯交易決策
第十條 關聯交易決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關聯交易屬于《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以及理事會認為其他應當由理事會決策的關聯交易情形,需按規定提請基金會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關聯關系理事不參與表決,表決程序須符合基金會章程規定;
(二)關聯理事不得參與關聯交易的表決,但是可以參與關聯交易決策的討論;
(三)不需要提請基金會理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情形,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組成關聯交易評審小組進行決策,定期由秘書處報理事會知悉;
不需要提請基金會理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情形包括:
1.基金會接受關聯方捐贈;
2.基金會向關聯方購買或出售商品或服務;
3.基金會委托關聯方進行投資;
4.基金會委托關聯方開展業務;
5.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的有償出租或承租;
6.基金會資助關聯方(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7.基金會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8.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轉讓或者受讓知識產權;
9. 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簽訂授權許可協議;
10.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的非貨幣性交易。
(四)上述(三)中涉及理事長的關聯交易,應報至少 2 位監事批準施行;
涉及秘書處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相關管理人員不得作為關聯交易評審小組成員 參與決策。
第十一條 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基金會關聯方在基金會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基金會的決定。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基金會進行關聯交易的,應依法進行信息公開。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
第十三條 基金會發生下列關聯交易,應在交易發生后30日內在民政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交易內容和金額:
(一)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
(三)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
(四)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
(五)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
(六)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第十四條 基金會發生關聯交易,應及時將關聯信息發布在基金會官網等信息公開渠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制度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以及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理事會決議中明確提出否定意見的理事可以免責。
第十六條 關聯人違反本規定進行關聯交易,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經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屆第三十三次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