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安全生產工作,保障基金會及工作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基金會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責任制的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規章制度和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督執行等。
第二章 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體系和保障措施
第三條 理事長是基金會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秘書長對基金會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基金會成員對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基金會全體員工應認真學習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自覺遵守和執行安全工作的相關制度,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辦公場所的消防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配齊辦公場所的消防設施。辦公場所不得私拆亂接電路,嚴格使用明火。應始終保證辦公場所防火疏散通道的暢通。
第六條 做好基金會的財務安全工作。基金會成員應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嚴格履行財務手續,遵守財務審批制度,保證捐贈資金、財產和物資安全、合理地使用。財務人員更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不設小金庫,不挪用公款,實行財務透明、公開的原則。要保證各種財務憑證的安全保管,做到勤儉廉潔奉公。
第七條 做好基金會財產保管的安全工作。基金會財產保管人員對捐贈物資和基金會的財產要及時登記入冊,落實保管責任。物品借、還要辦理借,還物登記手續,對逾時未還的物品,應負責追還。定期、及時清點財產,對損壞、報廢的財產要及時處理并做好登記報損手續。
第三章 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基金會應當配合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風險防控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諸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章程》等。
第九條 組建以秘書長為總負責的應急組織機構,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預防與應急工作。
第十條 應急處置程序:
1. 接警與通知:突發事件發生后,任何在場人員必須立即向秘書長報告所發生的事件情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程度、危害性,秘書長在基本掌握事件情況后,根據需要采取應對措施。
2. 施救與求助:突發事件發生后,基金會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指揮協調,同時根據事件性質向公安、交警、消防、衛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門緊急求援,使危害情況得以較快控制。根據先重后輕的原則,對受傷人員及時進行處置和救治。
3. 報告與通報: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概況以及采取的措施、進展情況等。事件情況必須由應急領導小組統一對外發布消息。
4. 保護與維穩:突發事件發生后,必須對事件現場實行嚴格的保護,特別是重特大事件。防止有關的殘骸、物品、文件等被隨意挪動或丟失。因搶救人員、防止事件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或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同時維持秩序,疏散人員,監控險情,關注事態發展,做好安撫處理工作,穩定受傷人員情緒,將影響減輕到最小。
5. 事件調查: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件處理及調查工作,查明原因,詳細、完整記錄事件過程,統計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形成書面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查找制度、政策、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風險防控措施。
第四章 安全意識的提高和安全責任的落實
第十一條 在日常工作中,基金會成員要重視安全生產問題,注意學習安全應急知識,增強應急意識,定期檢查、維護好安全應急設施。
第十二條 安全事件發生后,對因違反制度,不履行職責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員,應根據事實,分清責任,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深圳市關愛行動公益基金會負責解釋。本制度經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屆第三十三次基金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